武汉在职职工门诊医保报销标准
一、起付线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2、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报销限额
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四、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