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1. 毕业年度(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
2. 16至24岁失业青年;
3. 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三、如何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 提出申请。
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自行登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查看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向见习单位提出见习申请。或到当地人才中心申请,由人才中心根据个人情况,推荐见习单位。
2. 查验、收集个人资料。
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登记为“失业”)复印件。
失业青年提供:
1)《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登记为“失业”)复印件。
以上材料人才中心、见习单位各留一份。
3.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报送纸质资料。人才中心完成投保后,将办理结果通知见习单位。
4. 组织已投保人员上岗见习。
见习单位收到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通知后,按见习协议约定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做好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和考勤登记工作。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限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均应在终止见习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才中心。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鉴定报告。
四、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内享受政府提供的见习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由见习单位按规定申报。
1. 见习人员依据见习协议上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其发放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在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属地人才中心申报生活补贴;
2. 申报材料:见习人员花名册、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等资料;各级人才中心所需的其他材料。
3. 发放补贴:人才中心根据审核结果,按批次发放。
五、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且本年度留用率不低于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申领程序: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可向所属地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各级人才中心所需的其他资料。
承办单位:全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
六、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76号人力资源市场中心
求职招聘:0916-2247726
档案查询:0916-224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