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0年5月10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全面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对于快递、外卖等依赖电动自行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须模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赠送保险、发放安全头盔等。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做出表率,教育组织所属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模范佩戴安全头盔,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规定。特此通告。苏州市公安局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