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跨省通办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一)一方当事人在广州市发放的有效居住证(如居住证不是由广州市相关部门发放的,建议向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相关事宜)。
(三)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