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职工医保异地备案
变更、取消异地备案
★备案地址变更: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满一年后,方可变更异地就医备案地址,按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办理。
★取消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备案(回统筹地),由备案人员提出申请(常驻异地在职职工由单位承办人办理),提交《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取消(回统筹地)手续。
就业创业人员可根据就业创业需求办理变更及取消。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审核完成后即时生效,登记备案信息如无变更(或取消)长期有效。
2.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就业创业人员,因办理备案时未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备案登记即时生效,在承诺期内补充资料后长期有效,如未兑现承诺,备案登记自动取消。
3.完成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4.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5.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就医地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6.参保人员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时,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上“温馨提示”的内容。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办理退费。
7.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因存在欠费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直接刷卡结算的,由患者全额在医院付款后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8.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仍可在参保地住院治疗和使用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比例退休人员降低2个百分点,在职人员降低5个百分点。
9.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可选择一个地级市(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11.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城市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的原因需要到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备案地为山西省内其他地市的,转诊需回太原市医保转诊医院办理转外手续;备案地为山西省外地市的应到当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办理转外手续。
1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不能在备案城市直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进行治疗(定额慢性病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非定额门诊慢性病选择一家二级甲等以上的定点医院),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按照统筹地区的门诊慢性病相关规定办理报销。
13.已办理异地备案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已开通异地门诊结算的医药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
14.异地备案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
咨询电话:0351-2377283
表格均可在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http://ybzx.taiyuan.gov.cn/)-文件资料下载中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