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
1、《居住证》持有人连续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六个月内参保,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补缴新生儿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支付范围;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未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在当年度集中缴费期内随父母一方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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