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待遇与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额同步调整,所需资金从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