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拓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对全市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综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2、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08年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