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退费。具体如下: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97号)规定,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即2023年1月1日)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再次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注意,如不再选择在我市参保,请在扣费前及时办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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