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9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9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6%,临时外出就医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在以上基础上分别降低 20 个百分点、 15 个百分点、5 个百分点。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就医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我市手工报销的,执行我市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