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那么,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如何扩展?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并且明确,各市不再另行出台贯彻意见,以加快发放进度,切实保障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此次新政,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参保的具体情况,按规定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是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或是临时生活补助等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扩大
《通知》明确,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首先,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取消60日申领时限要求。
其次,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保生活等其他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3个条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长期以来,为防止骗保发生,主动辞职不符合领金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具有领金资格。现实中,很多主动辞职人员其实也是被动辞职的,而他们在职期间,个人与单位都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新政对原有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主动辞职人员失业,也可以享受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政策,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参保农民工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此次新政明确,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农民工群体就业流动性较高,参保缴费期满1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让他们参保不足1年而失业后难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此次新政明确,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2020年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通知》要求,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发改委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同时,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以及价格临时补贴,简办、快办,让经办服务有温度、更暖心。
目前,我省各市已全部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线下线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