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落实为青年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相关工作,规范创业工位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等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由各级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专门为青年人才在渝创业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简称创业工位,以下同)。
第三条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申请创业工位1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免费使用1年。创始团队成员都符合条件的,提交股权(合作)协议、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真实,可申请增加创业工位数量,最多3个。
1.法人代表(项目创始人)是年龄16-35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含在校大学生);
2.有创业项目,且有创业工位使用需求。
第二章 创业工位筹建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积极统筹优质资源,选择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相对优越地带,通过先使用后补贴等方式,按全市分配的指标数量筹集创业工位。原则上每个平台认筹的工位数量不得超过该平台工位总数的30%,区县内平台数量过少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创业工位提供单独办公工位(原则上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个),具备宽带网络、共享会议室等拎包入驻的办公条件,并可提供工商、税务、法务、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通过重庆就业网和当地就业信息网站定期更新创业工位信息,包括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名称、地址,提供创业工位总数、已使用数、可申请数、联系人、联系方式、重点孵化产业等信息。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在区县创业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创业工位申报。申请人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前往窗口申报:
1.《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院证明);
4.工商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未进行工商注册则需提供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并承诺6个月内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受理窗口现场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协调意向入驻平台。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当场告之原因;资格审核通过的,现场发放《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推荐使用通知》。
第九条 创业工位实行按月公示。通过重庆就业网等公共信息网公示申请人姓名、毕业院校、申报创业工位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对创业工位申请材料有异议的,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调查,在30日内公布查证结果;情况属实的,取消免费创业工位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申请人独立承担。
第四章 报到、入驻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携《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推荐使用通知》到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报到,按平台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 创业青年需与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签订入驻协议,自觉遵守平台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对使用创业工位的青年人才进行日常管理,并提供创业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入驻创业工位的青年人才创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创业项目进展、创业青年人才的表现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创业孵化服务,记录好《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服务台账》。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给予清退处理,并将申请人信息列入黑名单:
1.申报材料作假;
2.有偿转让或转租本人使用的创业工位;
3.不办理手续,擅自退出创业工位。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者,予以清退处理:
1.月度出勤率低于30%(平台自主提供有力佐证);
2.非本人使用创业工位;
3.违反创业服务平台相关规定。
以上两种情形的处理结果应当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被清退处理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免费创业工位。
第五章 变更、退出和毕业
第十四条 如需变更创业工位的,在创业服务平台办理退出手续,持《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到当地创业服务窗口按照流程重新申请创业工位。
第十五条 退出创业工位分为自然退出、申请退出、和强制清退三种方式:
1.免费创业工位使用期满一年,自然退出,填写《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
2.因各种原因,连续1个月不使用创业工位,或需变更场地,应向所在区域创业服务窗口提交《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办理退出手续;
3.因第十三条规定,或6个月内未注册工商执照的,应当予以清退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通过重庆就业网和当地就业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创业服务平台限期清退。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以毕业方式退出创业工位,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供需对接,帮助毕业项目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
1.项目成长迅速,如团队人数增加、带动就业人数增多;
2.需要独立办公空间和较大办公场地面积。
第六章 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核定本辖区内创业工位场租补贴标准(含房租、水电、宽带、物业等基本服务),原则上不高于200元/月/个,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列支。超出筹建分配指标或标准的工位补贴资金,由区县通过其他资金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提供创业工位的创业服务平台向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推荐使用通知》
2.《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
3.《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服务台账》
4.《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补贴审批表》
第十九条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10月集中审核年度内免费创业工位的补贴申请,按实际使用情况核定补贴,办结时限30日。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提供免费工位的创业服务平台的日常监督,一旦发现平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取消承接提供免费创业工位服务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