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
1.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规定,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m。
拓展阅读: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政府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13类,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京民生价格手册(2021版)》,内容包含与广大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项目的价费标准,依据文件截止2021年9月,如有变动,以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