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
2.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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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1.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3.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4.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