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户籍人员落户流程
一.原户籍地为江苏省以外地区的准入人员持短信通知及落户材料,根据信息提示前往落户地所属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准迁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40日)。
二.回原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后,再持“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落户材料到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市公安局拟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电子准入卡”,取代纸质准入卡,即通过短信发放积分落户准入通知。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请按照通知内容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相关手续提示如下:
(1)电子准入卡发放。电子准入卡短信将在9月25日前分批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给积分受理窗口的手机号码上。如申请人近期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请在公示期结束前至积分受理窗口变更联系方式。
(2)落户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携带申请人本人和随迁家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落户材料的形式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