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见违规养犬行为责任清单
1、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经登记的,首次发现即口头警告并开具《限期办理养犬登记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没收犬只,可并处300-1000元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首次发现即口头警告并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500-2000元罚款。
3、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未拴犬链或进入公共场所的,首次发现处20-200元罚款;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可以并处200-1000元罚款。
4、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5、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6、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以没收犬只。
7、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污染环境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提醒:
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