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品查询方式:
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
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
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以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遗失物品认领要求:
1、遗失物已经查获并且核对属实的,可以办理认领手续。
2、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
3、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遗失物品认领费用:
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