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创业类人才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为员工缴纳社保等手续,个人投入企业实收资本足额到位,每年在浦口实际工作日不少于90天。
2、创新类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在浦口区缴纳社保或个税。
专业技术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由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须为我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教师,具备地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并符合区教育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专业技术骨干医师,由卫生局负责认定,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区卫生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3、其他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条件。
青年创业人才,由区人社局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浦口户籍,持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人;
2、在我区初始创业,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半年(含)以上。
其他各类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位;
2、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含柔性引进);
3、已在浦口区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3个月以上并仍在缴纳;
4、所在企业由本办法所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1、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2、本人或者配偶在本区已经承租公租房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3、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申请材料】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他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向街道(园区)递交书面申请:
(1)《浦口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身份证(或护照、南京蓝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不享受免租相应政策以及期满续租的创业类人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不享受免租相应政策以及期满续租的创新类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税缴纳证明);
(5)非由浦口区申报入选市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需提供相关入选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2、专业技术人才凭下列材料向主管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1)《浦口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身份证(或护照、南京蓝卡)、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3、青年创业人才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递交书面申请:
(1)《浦口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青年创业人才还需提供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
(3)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及资格审核。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他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凭相关材料向街道(园区)递交书面申请,街道(园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材料报区人才办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后,区人才办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材料交区房产办。
(2)专业技术人才凭相关材料向主管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教育、卫生、农业等主管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材料交区房产办。
(3)青年创业人才所在单位凭相关材料向区人社局递交书面申请,区人社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材料交区房产办。
2、房产复核及公示。区房产办收到各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办。
3、配租及入住。区人才办根据房源总量及载体的实际需求,给各载体分配一定数量的房源;区人才办会同康居集团根据各载体平台对人才急需的程度及人才等级等综合因素考量,确定房源分配形式;区康居集团与平台载体、企事业单位签订《南京市浦口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