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政发[2008]116号):
1.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拓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且职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地域范围限于:东面以绕城公路,南面以绕城公路和三桥连接线,西面、北面以长江为界(不含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的环形界线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