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点此下载】原件2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规定: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