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延期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