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南京开具人才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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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