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8日,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执行。
政策适用对象:
1.适用,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的人员。
2.人才或积分落户高淳区的不受该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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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地点: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