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5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