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费用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备迁移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三)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补助费。
(四)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五)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根据提前搬迁情况可以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在补偿方案、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