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一)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勾选申请证件的类别和签注类别;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领取凭条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提交其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探亲、商务、其他、逗留类签注需要的材料:
探亲类签注: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签发的有效逗留许可复印件、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就学证明、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逗留签注复印件。
商务类签注: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凭证或一年(含)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派遣函。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其他类签注: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逗留类签注:
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六)办理赴港澳再次签注申请(旅游、探亲、商务、其他、逗留、旅游类)可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程序
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团队旅游类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收费标准
旅游签注类
一地一次签注15元;
其他签注类: 一地一次签注15元;
探亲签注类: 一地一次签注15元, 一地多次签注80元;
商务签注类: 一地一次签注15元, 一地多次签注80元;
逗留签注类: 根据逗留时长按缴费单收费。
办理期限
申请人已持有3个月以上有效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旅游、探亲、商务、其他、逗留类签注申请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通过自助受理机办理再次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的,在提交签注申请后一小时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省内异地办理 本省非太原户籍人员在太原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可就近在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补、换发及首次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除上述“申请材料”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信息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