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全域不能燃放、销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 ”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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