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孤儿;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8、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注: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为“临时价补”)。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