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二)中医适宜技术门诊医疗待遇
因患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肌劳损、急性腰扭伤、肩周炎、膝关节炎、带状疱疹、面神经麻痹八个病种采用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实施门诊按病种付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额标准为每天50元,统筹基金按80%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40元;区县公立医院、市维吾尔医医院定额标准为每天80元,统筹基金按60%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8元。
(三)“两病”门诊医疗待遇
经明确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治疗“两病”药品费用,按5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00元。
(四)门诊慢性病待遇
(五)住院待遇
(六)日间手术待遇
(七)门诊特殊药品待遇
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药品目录中经诊断需要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纳入统筹基金报销,不受普通门诊限额的限制。属于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特殊药品和其他疾病的特殊药品,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医保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标准执行,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属于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等的特殊药品,按照现行城乡居民职工医保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标准执行。
(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另外缴费。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二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比例予以分段报销,年度内上不封顶。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及因恶性肿瘤相关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每段分别提高10%的报销比例。
(九)分娩住院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十)活动性结核病医疗待遇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肺结核患者门诊及住院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哈密市中心医院、伊州区人民医院、巴里坤县人民医院、伊吾县人民医院为肺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