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 可以退还,自2014年2月21日开始,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或指定继承人。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