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关于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解读

地方特产2022-03-31 05:23:02未知

广州市番禺区关于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第九条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规定,不同区域的养犬管理的制度规定亦不相同。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2010年6月13日,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将“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以及其余地区1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该通告有效期为5年,现已失效。鉴于南村镇、石楼镇等镇辖区物业小区聚集、城市化程度高、入住居民众多,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涉犬伤人警情屡见不鲜,有必要将镇辖区的住宅小区也纳入养犬严格管理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因此,我区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补充和完善我区养犬行政管理制度。

  二、制定依据

  《通告》起草依据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即“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

  三、《通告》影响的权利义务

  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严格管理区的犬主要在一户一犬、养犬登记、禁养危险犬和大型犬等要求的基础上,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及处以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标签: 养犬  管理区  县级市  严格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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