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个人《纳税记录》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APP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