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可知,江苏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安置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医保部分或公费医疗报销额度达到规定金额以上,自费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