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应先在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再凭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注明:
1.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2.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才予支付。
本人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含怀孕周数及预产期);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资料: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资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如查询不到,需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上做出书面告知承诺,;
(2)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资料。
4.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