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天河区正式出台《》的第七条【应急保障支持】规定,对疫情期间复工生产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复工生产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红外测温仪、口罩、防护服、医用手术衣、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不含转产企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止。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以及区内其他政策。本政策措施由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