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
生育津贴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次月起,单位可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为生育职工网上申领生育津贴。单位或个人也可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申领。
以上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中涉及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共享查询的,无需提供,无法共享查询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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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早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或在其他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妊娠检查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首次早期妊娠检查费用。
(2)中、晚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
2.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