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5%。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降低 10个百分点。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0 元。
参保人备案后在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
拓展信息:
大病保险。在实行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标准提取大病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政策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