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哪些部分调整了?
答: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
1.调整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材料。增加了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后申请积分落户的需提供京、冀居住证规定;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删除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子女随迁落户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
3.缩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审核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作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4.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办理落户时限要求。规定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将关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处理的规定优化合并为一条。规定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