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转出办理条件及流程一览

地方特产2022-03-31 06:29:43佚名

广州失业保险转出办理条件及流程一览

  (一)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外转出

  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5、 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该联系函一般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办理。若出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邮寄的情况,则需要参保人将该联系函交回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出手续。

  (三)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办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前往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并向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并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4、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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