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资助对象
在黄埔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驻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特殊资助对象
在黄埔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普通资助对象
在黄埔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面覆盖在园幼儿人数的10%(教育局核定规模数)。具体受资助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