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期进行
第一步: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资助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二步:各幼儿园必须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将确认汇总后的资助材料上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第三步: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对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步: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5日内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各资助对象,并向区教育、财政部门上报资助清册,以供查核。
资助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可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