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公共租赁住房全市统筹,轮候供应,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
居住年限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相应的补贴。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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