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生育医疗待遇与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待遇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二)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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