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3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 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90%和 95%,个人分别自负 10%和 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不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部分,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90%。
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 15 万元,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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