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乡基本医保待遇政策指南

地方特产2022-04-01 17:03:23佚名

温州市城乡基本医保待遇政策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个人缴费额应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的 30%左右,并随基金收支和待遇调整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医保费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补助对象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在本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大学生及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儿童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在校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规定。

  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 3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 3 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出生 3 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出生 3 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材料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应协同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代收工作,到辖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相关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 5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

  一、住院费报销: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负责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700 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支付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温州市区门诊费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5%,个人自负 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150 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同住院费报销标准实行。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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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保  城乡居民  参保  标准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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