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费报销: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负责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700 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支付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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