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社保、医保、税务部门将于2020年8月15日对2019年12月之前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欠费记录予以核销。
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核查本人的缴费情况,若有存在欠费的,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及时缴纳,并在今后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本人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待遇。
自公告之日起,每年按规定在4月30日之后核销上一年度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欠费记录,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