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 ,自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 ,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下列情形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
(四)大学生在温就读期间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
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