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原文

地方特产2022-04-02 00:00:37佚名

温州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扶困难群众、残障人士、老年人、孤困儿童、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在“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进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经梳理整合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兜底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政策整合与创新相结合的要求,以“家庭+个人”为综合帮扶单位,率先构建“共性+专项”扶持政策工具箱、“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群体结构数据库,推动帮扶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让特殊群体享有更稳定的收入、更优质的服务、更均等的发展机会,充分共享共同富裕发展成果。到2025年,特殊群体长效帮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年低保标准1.3万元以上,消除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1.3万元以下现象,居民人均收入达到7.7万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50万元的群体比例达到80%。

  二、加强安心生活保障

  1.健全低保对象扶持机制。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低边标准或因首次企业认缴超标的低保低边,可给予一年渐退期。完善困难群众“部分收入免计”政策,对低保低边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低保低边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 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在不计家庭收入后的2年内,可按当地低边标准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对在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就业取得的岗位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被征地获得的不超过5万元青苗补偿费和从事来料加工取得的不超过2万元收入等不计家庭收入。对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低保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落实困难群众“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边缘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给予“一事一议”帮扶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费用补助,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等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加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动态管理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一本账”,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多种资源,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帮扶援助。对低保中的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给予一次性援助。(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提升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以服务形式对城乡低保6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标准执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城乡低保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居家养老的低保低边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市区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以下标准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县(市)参照执行,已超上述津贴标准执行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标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对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每月以护理服务形式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6.合理统一孤困儿童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70%确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健全计生家庭保障机制。对市区患重病的计生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父母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计生家庭,以及计生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500元/户、3000元/户、1500元/户补助。对全市计生家庭符合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市级给予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8.建立困难职工建档长效帮扶机制。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经认定后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生活帮扶。对因残疾、患重病、遭受突发意外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纳入工会送温暖范围给予慰问。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仍难以承担医疗医药费用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给予医疗帮扶。(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9.强化严重精神病患者综合服务。对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的补助;对纳入当地村(社)管理的特困供养、低保低边中的患者,为保障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对治疗依从性差、弱监护或无监护、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试行长效针剂注射治疗,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患者每年每人1万元补助。对已纳入《温州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且属于困难群众的持证残疾人,服用用药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当地给予全额保障,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医疗应急援助部门实时结算。(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对查无身份、长期滞留的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属地安置长效机制,由属地政府统筹给予集中供养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0.优先定向安排实物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对市区范围本地户籍的低保低边无房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年人、成年孤儿、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的新市民,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1.切实提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加大对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低边、其他保障家庭分别按照市场平均租金100%、80%、50%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对全市范围低保、低边、社会救助群体和优抚家庭等优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给予租金全额免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2.支持农村建房改善住房环境。科学制定异地搬迁规划,采取政府引导规划建设搬迁安置小区或支持搬迁户自行购买商品房等途径,分期分批实施,探索推进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建设低收入农户住房。对全市范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即时救助,对符合资格认定和救助条件、且新建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的,给予每户1.5万元的省级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深入实施“安居圆梦”工程,对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自建房、购房、危旧房拆建等,在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给予每户3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医疗救助

  13.建立“1+1+1”健康预防监测机制。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困难群众“1+1+1”医疗帮扶政策,即一名困难群众有一名干部结对、一名家庭签约责任医生联系,实现“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14.全面落实医保纾困减负政策。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从4周延长到12周。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35%提高至50%。对罹患基本医保规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治疗、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儿童孤独症等10种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其门诊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报销比例不低于90%,城乡居民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全额救助,低保低边及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80%救助。(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15.健全自费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机制。各县(市、区)各自筹集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专项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急、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特殊病种护理等项目,发挥救助补充作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低保低边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金额封顶线为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设年龄、职业病等前置投保限制条件,对经医保三重保障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予以报销。(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16.完善医疗康复救助制度。落实辅具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制度,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按《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补贴参考价格范围内给予补贴。对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残疾人之家”,按不同星级水平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创建补助。给予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费补贴,其中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0.5万元;听力、语言、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等儿童补贴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万元;孤独症儿童补贴每月最高3600元、每年最高3.6万元。对经各县(市、区)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享有康复训练补贴的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康复训练期间给予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家庭每月1000元、每年最高1万元的康复生活补贴。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每收训一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长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年2000元运营补助。为残疾人购买不低于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定点康复机构责任险与在训残疾儿童意外伤害险。(牵头单位:市残联)

  五、共享均衡教育环境

  17.创造健康公平教育环境。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享受对象扩面至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内资助对象,营养餐补助标准按全省标准的1.6倍执行,已按超1.6倍执行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标准。推动全市普通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建设“两个覆盖”,即每个乡镇(街道)全覆盖,招收5人以上残疾儿童的学校(幼儿园)全覆盖,并配齐特殊教育资源教师,使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全面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8.落实就学补助政策。对市区低保低边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独立生活子女由市级给予助学补助,其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以上每人每学年分别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补助3500元。对市区非低保低边残疾学生由市级给予助学补助,其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以上每人每学年分别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牵头单位:市残联)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助学帮扶。(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对市区计生困难家庭子女,特别是原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子女,经认定后,分别按高中2000元/人、大学4000元/人标准给予助学补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六、切实减免民生支出费用

  19.减免各类保险费用。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低边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代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对困难群众、持证残疾人、孤儿及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统筹支持。(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市民政局)

  20.实施便利生活服务定额免费。对社会散居孤儿、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每户每年60吨水费、60立方米天然气、180度用电基数和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及视听维护费等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旅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市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困难群众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交运集团、市铁投集团)搭建全市统一的交通“一卡通”平台,推进基于社会保障卡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实现“交通一卡通刷、车费一卡通付、待遇一卡通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就业创业

  21.加大幸福岗位供给。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持证残疾人和低收入农户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700元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农户,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落实按比例就业扶持政策,对上年度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安排1人(上年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的补贴。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的补贴。残疾人就业认定户籍范围由本市扩大至全国。(牵头单位:市残联)

  22.支持求职就业。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缴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低保、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每人发放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一对一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低边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介绍等就业援助,对有就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定向发放电子培训券,免费提供就业技能提升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3.完善创业帮扶机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鼓励低收入农户开发乡村产业项目。实施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帮扶,建立“社会资本+村集体+低收入农户”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折股量化帮扶资金收益由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共享,低收入农户收益占比不低于50%,收益在复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切实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工伤速裁”。通过绿色通道、缩减立案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和要素式办案模式,缩减案件审理期限。联合工会、司法行政等部门推行法律援助服务,努力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办案时间从以往的60日内压缩至30日内,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八、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25.全面推行量化积分服务。完善浙里“新市民”应用,对外来务工人员从浙江省内其他城市流入我市,或在市域内各县(市、区)之间流动,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浙江省内跨市域、跨县域累计居住登记时间达到6个月且目前居住登记在温州的,可直接办理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省级共性积分在我市统一互认,享受属地居住积分购租住房、子女上学、金融贷款、积分赠书、积分购物、积分旅游、积分体检等应用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26.完善新居民普惠政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为新市民提供同城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落实新市民同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鼓励新市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救助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新市民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27.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对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工作的非市区户籍公交、环卫工作人员,可定向统筹安排实物配租房源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分配和维护;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个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鼓励各地对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给予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全面保障持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居住地就读公办学校,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安排就读。在我市取得学籍就读的省内非温州户籍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以及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2021年起需一年以上,2023年起需两年以上,2024年起需三年以上)、在本市初中学校取得学籍连续就读三年的省外应届初中毕业生,其就读高中均享受同城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九、强化帮扶政策落地落实机制

  28.完善“共性+专项”帮扶政策工具箱。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坚持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丰富特殊群体帮扶政策工具箱,统一规范执行全市域惠普性共性政策,更加体现以“户”为单位综合帮扶、精准援助,精准制定具有造血动力的个性政策,集成各类帮扶政策及资源统一形成“幸福清单”,让特殊群体共享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系统谋划全市特殊群体相关建设项目,积极向上做好与省、国家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争取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务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老年群体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等六大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9.建立“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群体数据库。基于实有人口基础数据库,集成相关业务系统,完善特殊群体结构专题数据库,全面覆盖各类特殊群体,并实行动态更新,做到“应统尽统”“应退尽退”。在动态监测各类特殊群体收入精准画像的基础上,精准分类开展现场走访帮扶工作,并及时提出对帮扶政策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0.推进帮扶一件事集成改革。结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推进利民补助一件事、社会救助一件事、医疗救助一件事、促农共富一件事等集成式改革、数字化应用,探索建立特殊群体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本政策涉及资金补助条款及其他全市域民生补助类政策原则上适用全市统一的补助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办理,让更多政策举措直达快兑、免申直享。(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31.引导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帮扶。联动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特殊群体帮扶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为社会组织参与特殊群体帮扶提供方便、创造条件。通过合理方式对参与帮扶的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项目支持。对开展服务、带动特殊群体就业增收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等相关支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2.建立政策落实责任清单机制。将特殊群体帮扶工作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特殊群体帮扶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根据时间节点任务,细化量化工作清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有效抓好落实。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压力传导,坚决守住民生底线。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纳入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除明确限定为市区外(市区是指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市级功能区)。本政策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温州户籍的个人或家庭,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低保”“低边”分别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群众”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特困人员对象,包括低收入农户。“贷款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上”均包含本数。

  2. 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或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政策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助学补助、住房租赁保障时,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3.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其他已发布的市级相关帮扶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帮扶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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