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温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户籍所在地在温州市的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9.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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